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景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景生自愿认罪认罚...(本文书还有28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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