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龙镇农场(以下简称龙镇农场)与被告五大连池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市一建)、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被告五市一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五市一建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9年12月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牛**,被告五市一建的法定代表人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镇农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垫付税款2094035.81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带资承建龙镇农***小区1、2、4**号楼,工程竣工后已交付使用。该项目第二被告挂靠第一被告,所建房屋由二被告自行销售,应缴税金1384901.21元,滞纳金709134.60元。五大连池市地方税务局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上述款项合计2094035.81元扣划。对于该项目销售所得的税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告缴纳,二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五市一建的答辩意见为:1.本案案由错误,应依据双方诉争事实及存在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原告作为开发和售房单位系纳税主体,原告无权向被告五市一建追偿;2.被告五市一建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系被告张**借用其合法建筑企业的资质施工,...(本文书还有5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