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光捕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捕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光捕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签订的《厂区(及办公楼)买卖合同》和《厂区(及办公楼)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不成立或无效;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4847500元,并自2018年1月开始按照月利率0.5%支付利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庭审中上诉人变更上诉请求为:1.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签订的《厂区(及办公楼)买卖合同》和《厂区(及办公楼)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无效;2.被上诉人立即返还上诉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4847500元,并自2018年1月开始按照月利率0.5%支付利息,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具体事由如下:一、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厂区(及办公楼)买卖合同》...(本文书还有4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