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袁**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1.上诉人仅就一审法院判决的60000元违约金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或改判;2.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一、订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应同时约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应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来加以佐证,但庭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交相关、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上诉人违约的事实。三、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将成熟的角瓜转卖他人是有证据支持的,上诉人准...(本文书还有2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