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与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许**被告安徽精鑫汽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自2016年7月1曰开始按月息1分计算。2017年8月20日,被告先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将借据原件收回,利息20800元未支付,另出具“收据”一份予以证明。嗣后,原告...(本文书还有16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