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奚*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拆迁所得2套中套房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购房协议》并未约定是哪一套,属于合同标的约定不明,依法应当不成立。《购房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所售房屋为中套(即90平方米左右),价格为叁拾万元整(300000.00)”,仅约定了房屋的面积和价格,但未约定是哪一套房屋,对于房屋具体位置、交付...(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