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聂**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聂**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5,418.80元、住院伙食费29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47,2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7,440元、误工费14,880元、交通费5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47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万元,共计222,85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聂**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嘉定区博乐路进东大街南约60米处,因超车,与骑电动自...(本文书还有1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