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第三人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第三人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王**和许**归还本金人民币45万元并赔偿损失(其中本金20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6月5日开始,按月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25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09年11月13日开始按月利率1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5日李**交付案外人李*青现金20万元,由李*青存入天台县始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21.5万元,由该公司并足200万元出借给浙江天台福源房...(本文书还有1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