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不服被告娄底市水利局行政协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德、向银玉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陈*红,书记员陈*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调查并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周**、邬**诉称:2012年9月娄底市涟水河综合治理工程统征一区项目建设拆迁“娄底市娄星区辉煌机制石棉瓦厂”,原告邬**系该石棉瓦厂的负责人,原告周**系合伙人。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周**签订补偿协议书,而是以违法手段迫使原告邬**之夫谢*鹏代邬**在协议上签字。而后,被告强拆娄星区辉煌机制石棉瓦厂,厂房被强拆后,原告一直主张维权无果,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2、责令被告依法与原告重新签订补偿协议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娄底市水利局辩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被答辩人确认《补偿协议书》无效,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二、答辩人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签订《补偿协议书》的主体为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娄底市水务投...(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