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亳州市永刚饮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永刚饮片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亳州永刚饮片公司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诉称,原告高**被告招聘的工人,原、被告未签定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工伤保险。2009年4月21日,原告在为被告收晒药材时从楼上坠落摔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伴不全瘫及腰5椎弓峡部裂等。后在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近两个月,所支付医疗费用已由被告承担。2011年5月,原告再次在亳州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所支付医疗费被告也已承担。时至今天,原告受伤时骨折内固定融合器仍留在体内,2014年3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受伤时,被告与原告就赔偿事宜签定协议书,承诺承担原告出院后的正常、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如定期复查、去钢钉等)。后原告就赔...(本文书还有3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