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峰因与被申请人朱**、原审被告仝德书、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睢民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对5.8万元和17万元的利息作为借款本金认定,判决错误,请求再审。理由如下:2015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找申请人结算利息,申请人出具一张5.8万元借条。2015年6月29日被申请人再次找申请人结算利息,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要求出具17万元借条,该17万元包含上述5.8万的借条,但5.8万元的借条并未销毁。在原审庭审中申请人已经陈述了上述事实,也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事实系真实存在的。申请人共计借款8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五分,5.8万元和17万元的借条形成均是按月息5分计算并出具的。因此,申请人认为涉案借款是高利贷,希望法院查清事实并移送公安。
经审查查明,朱**与张峰、仝德书、朱...(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