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止为3150元,合计本息共48150元,余下利息从2020年7月15日开始,按照本金45000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因资金周*,被告于2019年2月至3月间分次陆续向原告借款53500元,后被告已偿还10000元,上述借款均系手机转款。原、被告通过本息结算,截至2019年5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本息45000元。为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为证,借据中一并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等。...(本文书还有1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