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报因本次违法行为已被灵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1500元,罚款已全部缴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报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在驾驶证被...(本文书还有39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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