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15时35分,被告人李*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登记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灵武市枣园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灵州大道交叉路口南侧10米处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撞至前方同方向王*驾驶的×××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被告人李*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奎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26mg/100ml,属醉酒。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本文书还有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