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王**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青28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马**、王**,并听取二上诉人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2018年5月28日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格政【2018】94号)文*,关于格尔木市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决定自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要求。
被告人马**其家居住在格尔木市××路)属此次拆迁户,拆迁编号**组**号。
被告人王**系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事业编制工勤岗位,2017年3月抽调至格尔木市××区,主要工作是入户调查,并带领评估公司人员评估,对评估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把关。
2018年11月16日,经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马**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出具国家基本建设征收房屋补偿评价表,马**拆迁的房屋及装修设施等整体评估补偿620.240475万元,被告人马**已领取了该款。陕西同盛司法会计鉴定所于2019年6月2日受格尔木市公安局委托,对马**所拆迁的房屋面积及装修设施虚增资产进行鉴定。
经鉴定,马**(9-50)涉案房屋及附着物资产价值为111.24051万元,虚增价值370.736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的亲属已退还137万元。
(二)2017年3月被告人王**被抽调到格尔木市××区,主要负责入户调查、带领评估人员评估,并对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被告人王**在测量被告人马**家房屋时,违反法律及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被告人马**自征收告知书之后新建的房屋以及原有房屋、装修、围墙虚增了面积及其它。由于被告人王**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70余万元。
被告人马**领取补偿款后,向被告人王**送玉手镯两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0元。案发后,已追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本文书还有8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