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健康第一有限公司(简称健康第一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健康第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崔**,原审第三人江苏省物资集团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物资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6年11月19日,北京富乐经济开发公司(简称富乐公司)提出第1129187号“gnc”商标的注册申请(简称涉案商标),该商标于1997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中的“非医用营养鱼油”。
2001年10月24日,健康第一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撤销涉案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作出编号为2001撤50006《关于撤销第1129187号“gnc”注册商标的决定》(简称撤销决定),并在总第893期商标公告上发布撤销公告,载明涉案商标被撤销的理由为在中国不使用已连续达三年。物资集团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本文书还有52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