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史**、李**、李**、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李**、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史**、李**、李**共同给付借款本金312,400元,并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史**(曾用名史淑慧)、李**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份,二夫妻因收购玉米所需向原告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3%,原告当即通过现金方式将此款给付被告史**、李**,由史**、李**出具借...(本文书还有2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