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姜**、第三人刘**、第三人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第三人刘**、第三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停止对丰田牌gtm6480adl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黑a×××**)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车辆车籍档案的查封;2、确认丰田牌gtm6480adl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黑a×××**)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期间,贵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2019)黑7524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查封张**名下的丰田牌gtm6480adl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黑a×××**)车籍档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车辆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贵院审查后作出(2020)黑7524执异****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异议请求,原告于2...(本文书还有3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