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大都会东方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都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都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汪*立即支付上诉人滞纳金和对应的增值税费及另行支付违约金121466.38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数额判定有误,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对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使得上诉人无法获得合同所约定的未履行合同期间长达26余月的承租费、商业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除已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被充任违约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另行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1466.38元。2、被上诉...(本文书还有3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