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被告人姜*宝、关**、李*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3000余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民个人信息打印详单、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明细单、员工签到表、工资单、微信聊天记录、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席王*出所等3家单位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复印件、海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情况说明;2、证人王*1、马*、关某2、韩*、王*2、陈*、张某1、许*、赵*1、赵*2、刘*、李*1、王*3、李*2、贺*、姜*、张某2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4、电子数据光盘;5、被告人姜*宝、关**、李*及同案犯关某1、罗*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宝、关**、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