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钻晶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梧劳人仲字(2019)第****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失业金损失80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于2017年5月11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淘宝客服工作,于2019年4月2日因被告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经原告批准并办理离职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故被告李**不符合领取条件。虽然原告在2017年5月11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间没有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客观上存在其不能享受失业待遇的可能性,但直至原告起诉,被告不符合申报失业金条件,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原告认为,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作出的梧劳人仲字(2019)第****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原告梧州钻晶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梧劳人仲字(2019)第****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本文书还有4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