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供述
(1)罗**供述:2017年3、4月份,我联系霍**,以支付票面金*5-6%的开票费方式,从华顺公司虚开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103份,发票货款金*8,926,905.85元,税额981,959.65元,发票价税金*合计9,908,865.5元,合计走账14,486,960.50元,其中有4,577,900元是走空账,没有开具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出购票费。购票费从自己个人招商银行账户分四次转账给霍**601,896万元。
(2)霍**供述:2017年4、5月份,在没有真实运输货物的情况下,我按4%的开票费,通过华顺公司向隆辉公司虚开了980多万元的运输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获利10万元左右。
(3)李**供述:2017年4、5月,华顺公司开具给隆辉公司的103份发票,隆辉公司在2017年4月、5月全部进行了认证抵扣。运输合同上有罗**的印章,运费是罗**经手处理的。
(三)2017年6月至7月,罗**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霍**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四川新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新英公司)虚开品名为沥青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7,179,487.18元,税额1,220,512.82元,价税合计8,400,000元。罗**将虚开的未附有“入库...(本文书还有21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