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农历二月起,被害人李*1(男,殁年53岁)与谭某1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李*1之兄即上诉人李**与谭某1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向谭某1表达过要与谭某1共同生活的想法。同年8月29日(农历七月十九日)下午,李**到李*1家,与李*1发生打斗,李**用板凳击打李*1头部、肩部,后二人追打到二人家房屋背后的荞地梁梁(地名)时,李**用石头击打李*1头部后将李*1推下悬崖。同年11月23日,李*1的尸骨被他人发现并报警。11月2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巧家县老店镇大火地街上将李**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电话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1月23日12时许,李*2持电话152××******向老店派出所报案称:在巧家县渣口菁社,发现疑似其叔叔李*1的尸体,请公安机关处理。民警到渣口箐社的一个山沟处发现一具尸骨,白骨裸露,上身只有脊梁骨和肋骨,下身被裤子包裹,裸露在外的下身已经腐烂,未找到尸体头骨。经李*2辨认,尸骨周围散落的上衣是其送李*1的。2018年11月26日,民警在老店镇大火地村街上将李**抓获。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民警对李*1被害现场巧家县渣...(本文书还有5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