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1与被告朱*2、朱*3、金*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1,被告朱*2、被告朱*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宋**,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石门坎后街**号房屋拆迁后的权利、义务由各继承人各四分之一继承分割。事实与理由:石门坎后街**号房屋产权人是朱*风,该房屋于2017年3月6日已被征收。朱*风与朱*兰是夫妻,朱*2、朱*3、朱**、朱*1是他们子女。朱**去世,被告金*是其女儿。朱*风与朱*兰去世后,石门坎后街**号房屋是父母遗留下来的遗产**房屋已经拆迁,各继承人对该房屋的征收补偿多次商谈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朱*2、金*辩称,同意原告意见,按照各四分之一比例进行分割。
朱*3辩称,原告诉请不符合继承法确认的财产范围,权利和义务并非是可以继承的财产。由于石门坎后街**号房屋被拆除,拆迁补偿利益还没有确定下来,不具有分割的前提条件。该房屋中除了父亲的私房部...(本文书还有2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