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下午,上诉人和**与被害人和义廷在和义廷位于云南省兰坪县山“北极登”的桩房内喝酒闲聊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吵打,和义廷受伤倒地。和**认为和义廷已死亡,为掩盖罪行,从附近捡拾玉米杆点燃桩房后逃离现场。当晚,和**之子和香根在自家桩房内找到和**,和香根和村委会干部在现场发现和义廷尸体后,将和**控制于家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凌晨在和**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上诉人和**归案经过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和相关物证提取情况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的沾有和**和被害人和义廷血迹的砍柴刀是作案工具的辨认笔录、dna鉴定意见书,证实和义廷系死后被焚尸及和**伤情属轻微伤的尸检报告和...(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