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250000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18年已交纳的承包费152368.2元;4、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纳的电费15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5580元(包括粉碎棉花杆费1300元、平地费2280元、建房及安装监控等费用32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7、本案的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8日,被告与原告及第三人韩**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库车县墩阔坦镇牙喀村面积550亩耕地转包给原告及第三人韩**,其中原告种植246亩,第三人韩**种植235亩。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就棉花补贴发生纠纷,因此,2017年种植结束后,原告准备浇灌冬水,但被告无理阻止原告浇灌,不让原告用电,导致原告无法浇灌承包地。...(本文书还有46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