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黄**、陈**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在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向张**、蓝某某贩卖1.2克k粉(氯胺酮)及2克开心粉(甲基苯丙胺与其他毒品的混合物),得赃款3000元。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陈**向...(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