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83年11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芒市,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宏州看守所。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云31刑初****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底,被告人刘**邀约被告人杨**帮境外毒贩运输毒品。2019年6月初,二被告人接取毒品后,因被告人刘**害怕不敢继续运输而将毒品送还给境外毒贩。2019年6月上旬,被告人杨**独自接到该毒品后*芒市驾车前往昆明。2019年6月16日凌晨2时许,当被告人杨**驾车到安宁读书铺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后*被告人杨**驾驶的云n×××××日产汽车的备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4块,经称量净重8415.96克。2019年7月8日13时,德宏州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根据杨**的交代,在芒市郭家寨抓获被告人刘**,并在其家中查获毒品鸦片(含海洛因杂质)6.35克。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刘**主动向公安民警供述其住所还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6日,民警通过依法搜查,从被告人刘**位于芒市郭家寨的住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95.31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口证明。证明...(本文书还有6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