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启丰农资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启丰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66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3月2日至2018年6月9日多次向原告购买农药、肥料等农资产品,货款共计31661元,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货款。经双方对账,被告承认欠原告21661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陈**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以下证据:当事人陈述、启丰公司往来对账单等。这...(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