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立奇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两份《“豫武花园”商铺买卖协议书》;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款692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占有购房款期间的利息114180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8日,以后仍按法律规定计算);(上述第2、3项共计8061800元);4、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中旬,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郑*新区××、...(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