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潼南区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龙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资局)规划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辰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宋*、奚**,被告规资局委托代理人曾**、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9年10月25日,被告规资局作出渝规罚潼字﹝2019﹞第0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辰龙公司在“北城丽都”项目**栋至**栋商业裙房**层与**层之间擅自增加的夹层,建筑面积1717.04平方米违法建筑予以没收实物。
原告辰龙公司诉称,原告是按照有关单位审批,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并决定没收的夹层,是因地形的需要而修建的,属于技术层而不是夹层,原告没有确权、使用和出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技术层不是违法建筑。故被告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的渝规罚潼字﹝2018﹞第0513号行政处罚决定缺失事...(本文书还有4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