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达陆钢绞线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天津达陆钢绞线有限公司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保险责任约定:医疗费责任保险100000元,伤残、死亡责任限额500000元。2017年8月24日原告雇员赵*文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和劳动工伤伤残十级。经津静劳人仲裁字(2020)第4号仲裁调解书,原告赔偿赵*文损失67030元,赵*文工伤后原告垫付医疗费714.98元。原告损失6774...(本文书还有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