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孟*集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公司)与被告徐*、第三人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刘**名下位于辉县市××门大道××楼××室所有权证号为**房产查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辉县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查封案涉房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告徐*与第三人刘**的买卖行为发生在案涉房产被查封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案涉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不足以对抗查封、执行;2.案涉房产已不存在任何抵押权...(本文书还有35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