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毕*、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险襄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财保襄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毕*、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毕*驾驶鄂g******号**轮摩托车行至老河口洪山咀镇中心幼儿园门前路段时撞在同向行驶王**驾驶二轮摩托车尾部的交通事故,造成王**多部位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及时送到老河口市第二医院进行救治,住院12天,支付医疗费15141.33元;因伤势严重后转送至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治疗,继续住院54天,支付医疗费16038.8元,后又到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眼病,支付医疗费190元。2014年5月23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毕*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2014年9月4日,经老河口平义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被告毕*驾驶的肇事车辆鄂g******号系向车辆所有人钟**借用。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均在保险期内。
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原告身体和精神带来了巨大伤害和痛苦。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医疗费31370.13元、误工费79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护理费4702.82元、营养费1320元、残疾赔偿金137436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97908.95元;其中请求精...(本文书还有6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