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王**、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油松树苗损失2625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原告承包了乐都区寿乐镇新堡子村的30亩耕地种植油松树苗,其中包括二被告的2.1亩耕地,还有该村许永福的0.9亩耕地。经7年时间30亩油松树苗已达到2.5-3米。2020年3月10日下午16时30分许,二被告将自家耕地上的干草、柴渣点燃焚烧时,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控制,致使原告承包的与二被告点燃干草相邻的3亩地中的共计12504株油松树苗全部烧毁。后原告向寿乐镇派出所等部门报了案,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王**、祁**辩称:原告承包的被烧毁的2.9亩松树苗,是祁**不慎点燃的,但我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因我与原告签...(本文书还有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