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与被告海东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海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星第、被告海东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337200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6069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代表海东市典馨雅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施工范围、合同价款等内容,并约定室外消防部疏散楼梯工程**室外门头装修工程、商铺**层屋顶女儿墙上方广告工程不在本合同成本范围内,另行计价。原告组织施工完成并交付被告使用,后被告只支付了合同约定的价款,合同约定的另行计价部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
被告海东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按照本案所涉及的工程,签订合...(本文书还有3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