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公司、李**、交通技校辩称,对原告诉求的第一项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对第2、3、4、5项诉求综合发表意见,根据恒通公司与实际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恒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恒通公司作为债务履行人,履行的期限届满日应该是2018年8月19日,因此原告主张的第2、3、4、5项诉求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理由,李**涉嫌刑事犯罪的一节尚未得到最终审判,是否可以达到原告主张合同终止的情形,请法庭综合考虑。对第7项诉求,合同中有约定,没有异议。
马**、冶尕海辩称,从来没有因恒通公司的借款与原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也未签订过房产抵押合同,以及房...(本文书还有11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