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马厂乡幸福养老协会与被告青海省海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青海省海都公众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东市乐都区马厂乡幸福养老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青海省海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青海省海都公众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5月,被告青海省海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都中心)中标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海都中心承接项目后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原告自2017年7月起在海东市乐都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原告承接项目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但二被告无故拖欠应返还给原告的保证金10000元、服装押金45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偿还涉案款项,二被告均以各种...(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