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互助县盛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海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青海省海都公众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互助县盛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助盛悦家政公司”)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青海省海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海都养老中心”)及青海省海都公众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都公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助盛悦家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居家养老服务费保证金5000元、工作服押金变更为1200元,合计62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被告海都养老中心中标海东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海都养老中心承接项目后,与原告签订加盟协议。原告自2016年7月起在海东市互助县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