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襄汾县荣世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世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都农商行)、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世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尉晓达,被上诉人尧都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鑫盛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7日,鑫盛公司与尧都农商行下属的城东支行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9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8月26日止。利息约定为年利率15.8538%,逾期贷款罚息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荣世达公司与尧都农商行下属城东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鑫盛公司的95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2011年11月23日鑫盛公司偿还贷款利息368160.46元,之后未再偿付本金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尧都农商...(本文书还有4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