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964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从事化肥出售业务。2016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被告多次从南京巴田肥料有限公司(简称巴田公司)赊购复合肥,并出具欠条,下欠货款496400元。2019年1月19日,巴田公司将其对被告的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书面通知被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农户未付款为由拖延不付。
被告李**辩称:被告自2013年起开始出售化肥。原告从张道民处赊购复合肥,与张道民形成买卖关系。张道民出售的复合肥元素含量低于所标含量,农户拒绝付款。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无权起诉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6...(本文书还有1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