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周**、周*系同村居民,周**的荒地与周*的宅基地东、西相邻。周**于2012年左右在该荒地上建造围墙,以保护该栽种的树木和饲养的家禽。周*于2015年4月份以周**所建造的围墙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为由,将围墙南面东西墙头推倒两丈。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上述事实有郸城县李*乡大郭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及周*推倒墙头的现场照片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周**在其合法取得的荒地上建造围墙以...(本文书还有1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