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新集庆贺*泥预制品厂(以下简称庆贺*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庆贺*制厂的诉讼请求,由庆贺*制厂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石**主体不适格。依据庆贺*制厂提供的《销货合同》“需方:松花江路”和《收据》“松花江路工程项目部”,可以看出庆贺*制厂的供货对象是松花江路工程项目部,石**只是经手人。二、石**并不欠庆贺*制厂材料款。首先,石**作为经办人曾与庆贺*制厂签订《销货合同》,但是因各种原因,此合同并未真正履行。其次,即便合同已经履行,根据《销货合同》约定...(本文书还有25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