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吉**、吉*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区住建委)、重庆市潼南区征地和房屋征收中心(简称征收中心)不履行行政协议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5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9月14日,原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柏树坪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柏树坪片区房屋进行征收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重庆潼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潼瑞公司)受征收部门委托负责该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拆迁建设工作2011年10月15日,吉**、吉*与原潼南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了《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吉**、吉*同意征收其门市46.47平方米,自愿选择还房位置为正兴街1区**幢**楼**号临街门市,面积54.18平方米,过渡期限三年;2.门市经济损失补助费按原门面产权面积46.47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22950元/平方米再乘以补助标准5‰元/月,吉**、吉*每月应领的经济损失补偿费为5332元经济损失补助费标准分年计发,第一次按腾空房屋交钥匙当日起计算,届满时发第二年,以此类推,交房时按实际过渡天数结算,多退少补;3.对吉**、吉*的还房超出原旧房面积部分为7.71平方米,单价24800元/平方米,计191208元;4.门市搬迁费30元/平方米,两次1394元乘以2;5.30日内签协议奖励900元/平方米,计418...(本文书还有6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