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顺县阳光亮达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太谷县昌寿驴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窦**、周**、任**等十九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巩**,被告和顺县阳光亮达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太谷县昌寿驴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当庭变更为349000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和顺县阳光亮达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及王**、郭**等20名贫困户签订金融助推脱贫“三方”合...(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