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李**、荆门市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荆门市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押金人民币40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原告因承包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路附近的工地劳务向被告交纳押金50万元,被告承诺将工地交由原告施工。2016年12月30日,原告又向被告交纳水电押金5万元。后被告食言,原告并未获得相应工程。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7年11月28日返还10万元,于2018年5月返还4.5万元,剩余405000元及利息未还。2019年5月中旬,被告在之前出具50万元押金收条上...(本文书还有1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