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审法院查明:一、涉案小说作品《位置》版权页载明:肖**著,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字数:450千字,定价35元;二、2011年4月8日,肖**将其14种作品(含《位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产品制作/销售/出版权、改编权授予给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并授权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使用,授权期限为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19年8月21日,湖南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情况说明,表明其将本案涉案作品转授权给亚马逊公司在其平台进行销售;三、肖**委托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律师服务费为10000元。该所已开具了律师费发票10000元(编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亚马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