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新海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蒋**被告武汉新海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武汉新海景商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案中不再列明该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期限二个月,该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扣除审理期限三个月。双方调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市金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欠付被告借款本息,确认截止2019年11月21日原告欠付被告借款本金74154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5月11日,到期还本,未约定借款利息。合同签订后,2015年2月1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帐...(本文书还有2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