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苏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阳苏宁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衡阳苏宁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费用7865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诉讼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租赁被告位于衡阳市珠晖区房屋,并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预付了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合计149522元。后因市场变化,原告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通知被告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被告于2019年12月22日签收该函件。依据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第13条之约定,原告已经提前60天向被告书面发出了解约通知且搬出,被告应退还原告余下预付租金78652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讨退还租金事宜,被告均不同意按照合同...(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