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2,男,汉族,1964年10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上诉人李*1因与被上诉人李*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与被上诉人李*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1向李*2支付光华大厦房产补偿款1,003,040.5元。2.判令李*2向李*1支付第五师别墅补偿款476,500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未经确权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失当,可能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二)李*1无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和行为。1.光华路的房屋一开始并无...(本文书还有3583字未显示)